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

簡明版

壹、源起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是台灣當前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簡言之,是在討論或企圖規劃處理現行「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體制中,六歲以下幼兒教育與托育功能重疊所衍生的問題。

依現行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收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托兒所為辦理托育服務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分為托嬰與托兒兩部分,托嬰收托出生滿一個月至二歲,托兒收托二足歲至六歲之兒童。惟依實際運作情形來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在收托孩子的年齡及其服務的內涵,具有極高的重疊性與相似性;然制度面上幼稚園與托兒所又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依幼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托兒所則依照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並由幼稚園教師與保育人員任職,各依其培育、任用資格等負責幼兒教育與保育工作。

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幼稚園化的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凸顯出「相同年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是以,「幼托整合」乃為因應時代需要與趨勢之規劃。

貳、幼托整合政策規劃理念

教育部與內政部為積極推動幼稚園與托兒所之整合措施,於九十年二月廿六日兩部初步洽商,就整合定位與方向研議共識,包括:

一、整合定位

(一)因○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是無法切割的,因此,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至統一事權機關為何,可再詳議。

(二)在上述前提下進行整合,應配合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基本規範。

二、整合目標:

(一)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二)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並決定由兩部各推代表若干組成跨部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研議,委員會成員由兩部分別推舉托育及幼教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成立,並由兩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另就功能面分別成立「師資整合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等小組分別進行專案研議,並於九十二年一月第六次委員會議完成「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建議。針對時代與社會的需求,以及我國幼托現況,提出以下理念及主張,作為長程規劃幼托政策原則:

一、幼托整合現階段應配合現行國民小學學制,以提供六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度設計之優先目標;同時將六歲以上之課後照顧服務與刻正規劃中之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學費教育)制度一併考量。設計如下: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二、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幼托服務方案。

三、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幼托體系。

四、幼托品質的良窳決定於工作人員之培訓、資格認定、工作品質與權益保障,因此,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編制等制度。

(二)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三)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參、幼托整合制度架構設計

一、幼兒托育與教育措施、機構類型、收托幼兒年齡、主管機關:

我國現行制度架構現狀為:家庭托育、托兒所、國小學童課後照顧、幼稚園、才藝班、補習班等。未來擬將學前幼托制度調整為:

(一)家庭托育與托嬰中心(○至二足歲幼兒)由社會福利部門主管。

(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稱為「幼兒園」,辦理二足歲至學齡前幼兒之幼托工作,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實施後,將收托二足歲至五足歲幼兒,由社會福利部門主管,教育部門協辦。幼兒園可提供托嬰、課後照顧等複合式之服務內涵;並得依規定辦理五至六歲之教育。

(三)國小學童之課後照顧服務,國小自辦或委辦者由教育部門主管、校外獨立設置者暫訂由教育部主管,但幼兒園附設者由社福部門負責管理。

教育部門管理

 
架構如下:

 

0         2                   5     6                               12

K教育             國民小學

          

 

幼兒園

 

家庭托育、

托嬰中心

 
                        課後照顧

 

 


社福部門主管      社福部門主管           國小自辦或委辦者由教育部門管理

教育部門協辦                   獨立設置者暫訂由教育部門管理

幼兒園附設者由社福部門管理

                                                 

二、依據規劃設計理念,未來提供幼托服務之類型,大致如下:

(一)政府設立:以照顧弱勢兒童為優先。對所收托之非弱勢兒童應採分級(sliding scale)方式收費,以維公共資源公平運用原則。

(二)民間力量與政府共同設立:

1、公私合營:由政府與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2、公辦民營:由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給民間經營者。

(三)民間設立:

1、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附設,以成本價提供給其員工、成員及居民使用。

2、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設立,以慈善為目的。

3、私人設立,開放自由市場運作,以滿足家長需求。

三、政府預算之分配,投注於幼托服務之政府經費應以充足、分配均衡,且顧及弱勢優先為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政府經費應優先用於為弱勢幼兒提供良好的幼托服務。

(二)應善用政府經費,建立互助共享之公共幼托體系,並應以社會需要及地域/階層之均衡享用為優先考量。

(三)應善用政府經費,積極投入幼托實驗計畫,以促進良好幼托模式之發展,並提升幼托品質。

四、管理輔導機制,未來幼托機構之管理與輔導機制之建立,規劃如下:

(一)主管、協辦及跨部門協調合作:幼托整合之後,家庭托育、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幼兒園附設課後照顧服務歸社福部門主管,教育部門協辦;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之延伸教育、國小自辦或委辦之國小學童課後照顧服務由教育部門主管;獨立設置之課後照顧暫訂由教育部門主管;補習班、才藝班,歸教育部門主管、社福部門協辦。

(二)決策及運作機制:各級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專業工作人員〔組織〕、家長〔組織〕、在地相關公益社團等代表參與幼托政策之制定及執行。

(三)輔導及評鑑:幼托機構之輔導及評鑑,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業人士負責執行,或以「委外」方式,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組織執行。

(四)收費及財務管理:公共幼托體系之幼托措施,應以一般使用者可負擔為原則,弱勢兒童應由政府予以補助。至於私立托托機構之收費,則採市場自由運作法則,政府原則上不作額外的干預,弱勢兒童應由政府酌予補助其差額。

五、人員之培訓與任用制度

(一)專業人員之分級、培訓及任用:

1、未來相關人員將分為幼教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保母及課後照顧人員等五類,其相關資格如下:

1)幼教教師:指大學以上幼教相關科系畢業,或大學以上非幼教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認可學程,並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者,擔任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延伸教育之教師,適用「師資培育法」。

2)教保員:指大專以上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者,以及大專以上非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畢業已修畢幼教或幼保資格認可學程者,負責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註:為提昇幼托人員之專業能力及專業形象,將規劃於我國社會條件成熟時,推動專業人員國家考試制度,通過專門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可取得「教保師」之資格。】

3)助理教保員:指高中職幼保相關科別畢業者,以及高中職非幼保相關科別畢業已修畢幼保資格認可學程者,協助教保員進行五歲以下之學前幼托工作。

4)保母:指通過保母證照檢定者,從事家庭托育或受聘於托嬰中心,負責○至二歲之托嬰工作。

5)課後照顧人員:依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辦理。

【註:依新修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所屬國民小學辦理,其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等相關事項標準,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前述專業人員之培訓以「資格認可學程」或「職業訓練課程」方式規範之。其中有關「職業訓練課程」係針對保母及課後照顧人員而設,其內容及實施辦法另訂之;至於「資格認可學程」與各相關、非相關學系之關係,可分為三種:

1)學程科目完全內含於幼教學系、幼保學系、或設有幼教、幼保組群之相關學系之學位授予課程中,基本上這些學系(組)認定該系(組)學生之培訓目標涵蓋此專業資格。

2)學程科目部分內含,部分外加於相關學系中(如社工、福利、心理、家政等),基本上這些學系同意學生可以選擇幼教或幼保專業,亦允許學生可以在學位授予學分中有若干學分屬幼教或幼保課程,其餘未受內含之學分則採外加方式。

3)類似現行之教育學程制度,完全外加,為提供非相關學系者選擇幼教或幼保專業所需修習之用。

(二)現職人員之轉換:

1、目前幼托職場上之助理保育人員,於整合後改稱為助理教保員;保育人員改稱教保員(幼兒園教師同時兼具教保員資格);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可繼續採認為(幼兒園)園長,惟僅具高中職學歷者,須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大學或以上學歷。

2、目前具幼稚園教師資格者,整合後仍稱為教師。另依師資培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應修課程、及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符合資格之在職人員,須於一定期限內修畢幼稚園師資職前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惟具專科學校或高中職畢業學歷者,須另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六、幼兒園立案及設置基準,未來幼兒園設置基準訂定原則為: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放寬使用,應配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欲立案者可依據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依規定程序申請使用。

(二)有關放寬建物使用執照,內政部營建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業已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研議於一定規模面積以下辦理托兒設施或幼稚園得免辦使用執照變更(尚待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幼托機構申設可循此規定簡化相關作業事宜。

(三)有關規範訂定由中央訂定最低基準(項目如下列)後,再授權地方政府依地區特性另訂設置標準,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1、使用樓層:以三樓以下(含三樓)為限。

2、地下室使用:依「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即地下室可作為防空室、儲藏室、工人用室等,如果在園舍建築時能將地下室高出地面一公尺以上,則可作較多用途,唯室內應有防水設備,且通風良好。地下室出口必須有兩個門,一個直通室外,另一個連接走廊通道;但地下室如通風、光線良好,並至少有一面門戶直通室外者,得作為一般室內空間使用。)

3、室內面積:每名兒童至少1.5m2

4、室外面積:每名兒童至少1.5m2,並得以室內相同面積取代。

5、應獨立設置之設施設備包括:多功能活動室、廚房暨盥洗設施等三項。

(四)幼兒園設備基準之訂定,應聘請相關專家依照前述原則議定之。至於托嬰中心,包括幼兒園所附設者,其設置基準訂定須顧及托嬰之需求。

肆、預期效益

本幼托整合政策預期能夠達成「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組成之初所設定之政策目標: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等;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托機構。

 

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