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園 §
辦理課後留園實施要點

 

北市五一–三–一九 臺北市公私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實施要點

回家的方向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77) 北市教三字第 55745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87) 北市教三字第 87200751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實施要點)

  • 第 1 條 目的:適應本市環境及學童家庭生活需要,使學生獲得妥善照顧。
  • 第 2 條 實施原則: 一 各校 (園) 得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辦理課後留園。
    二 各校 (園) 園應儘量主動規劃辦理課後留園活動,學生及教師以自由 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配合每月二次週休二日之過渡需要,於休假之週六當天,學校 (或幼 稚園) 得結合家長會、社區、社教機構及大學院校社團等安排課後留 園活動。
  • 第 3 條 實施對象:切實需要照顧之幼兒,惟需由家長提出申請。
  • 第 4 條 實施時間:以每星期一至五下午放學後至下午六點、週休二日之休假 星期六上午為原則。
  • 第 5 條 活動內容: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則。
  • 第 6 條 編班:打破班級界限,採團體或分組方式實施,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 則(每班一名教師) ,惟為配合活動方式,得酌採大班制。
  • 第 7 條 活動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並須特別注意安全。
  • 第 8 條 師資: 一 以園內教師為主,在校內師資不足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 (包括家長會、社 區人士、大學院校社團等) ,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指導工作。 二 所聘請社會人士應具備大專以上程度 (含大學肄業生) ,以具有教學經驗者優 先,由學校 (或幼稚園) 慎重選聘。
  • 第 9 條 收費:
    一 本項活動所需經費,由參加活動學生之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如左: 教師鐘點費 (元) ×每月時數÷0.7(鐘點費所占比例) ÷15人 例如: 450 × (4 ×10十8)÷0.7÷15=2,057
    【計算式說明:教師鐘點費× (四星期×每週一至五時數十每月週六時數) ÷ 鐘點費所占比例÷學生總數=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二 若參加總人數未滿十五人,可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三十 五,並須報局核備。另對貧困學生應酌情減免。
    三 全學期費用,由各校 (園) 依上開標準計算後收取 (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 ,開立收據,不得超收費用。並得由學生家長選擇一次繳費或分月繳費方式辦理。

回家的方向

  • 第 10 條 支出:
    一 課後活動費用應統籌運用,合理分配,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付方式納入各校 (園) 會計程序辦理。
    二 費用支出比照「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補救教學、學藝活動、課後活動費用支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生留園活動期間,得酌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學生在校之安全。
    二 參加課後留園學生放學時,各校 (園) 應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崗之 安全,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三 各校 (園) 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 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教學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並與教師、學生及家長之 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請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四 請各校 (園) 於每學期實施前 (第一學期之課後留園,舊生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新生應於八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第二學期之課後活動,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定案並通知家長調查參加意願及需求) 決定適宜之辦理方式, 並擬訂實施計畫存校 (園) 備查。
    五 各校 (園) 不得利用上項活動另列名目多收費用,或作不當之補習。
    六 公立國小附幼以學校規劃辦理為主;家長會得經學校同意擔任主辦單位,並應邀 請學校列為協辦單位,其辦理方式與費用收支方式按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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