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八十九學年度 §
補助幼教福利券實施計畫

 

回家的方向

  •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幼兒福利政策,提供多元化教育選擇機 會,促進本市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優質競爭環境,提昇幼兒教育品質,特補 助發給教福利券(以下簡稱福利券),並訂定本實施計畫
  •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二) 承辦單位:社會局、教育局
    (三) 協辦單位:民政局、財政局、主計室、計畫室、新聞室、各戶政事務所。
  • 三、 實施對象以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至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生年滿五足歲之兒 ,且合於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一日【含八月一日】前,第二 學期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含二月一日】前設籍本市,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 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者(以戶口名簿登載為準,寄居者除外)。
    (二) 實際就讀本市立案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者。
  • 四、 每一幼兒憑福利券每學期可抵免學費新台幣五千元整(一學年計壹萬元), 福利券之使用應依本計畫實施程序及本府所訂福利券使用規定辦理,福利券 樣式及使用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回家的方向

  • 五、 本計畫之實施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 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就轄區內符合資格之幼兒製作名冊(名冊格式另訂)乙 式三份報府,承辦單位審查核定後,除分送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據以發放福利券外,另一份應送主計室俾利審查核銷事宜。
    (二) 承辦單位應依幼兒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編定列管序號,將福利券以雙掛號方式 郵寄幼兒家長。
    (三) 幼兒家長可持福利券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各園(所)辦理入園(所)手續 ,以抵免同額學費。 
    (四) 各園(所)應於福利券上填列各項收費金額並加蓋園(所)戳(圖)記 印模及園(所)長印信,連同幼生清冊及戶口名簿影本,第一學期於 八十九年十月底前,第二學期於九十年四月底前彙總函報本府教育局或 社會局辦理撥款、核銷。
    (五) 為便利撥款作業,各園(所)應開立帳戶俾利支票兌現(帳戶名稱應與園 所立案名稱相符),惟支票如經毀損、遺失應由受款人自行負責。
  • 六、 各園所若已收取家長繳交之全額學費,應於撥款後,將福利券抵免之學費退 回,並留存家長簽收證明備查,各園(所)收退費及福利券收退原則,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 幼兒因故離園(所)者,如離園(所)時間在實際就讀時間未逾四週,其 福利券退還半數,如逾四週者,其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至其他園 (所)不得重複請領福利券。
    (二) 各園(所)如中途停辦或因違規而遭停止園(所)務者,需繳回全部申請 款項。
    (三) 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八十九年十月底前,第二學期於九十年四 月底前)入園(所)者,得依本要點辦理。
    七、 各園(所)收費金額應分依八十九學年度私立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收費標 準所列項目及金額核實收費,園(所)收費金額逾越收費標準、浮濫收費 且經稽查屬實者,不予核撥款項並依規懲處。
    八、 各園(所)如有申報不實之情事,除原請領金額繳回外,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九、 提出申請之園(所)由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分別審核後,依規送請主計單位 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十、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二、本計畫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

TOP


傳思動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禁止私自轉載
Copyright © 2000 CKid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
231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5號7樓 • 電話: (02)8913-2133 • 傳真: (02)8913-2123

建議使用: IE 4.0 以上瀏覽器, 800X600 螢幕解析度, 65536 色,
以得到最佳的瀏覽效果